下列单位(详见附表)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无法直接送达及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表: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清单(顺地税杏社告〔2018〕6号)
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杏坛税务分局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