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降低办税成本,根据《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要求,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佛山市“一照一码”纳税人开展联合清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纳税人范围
佛山市已办理“一照一码”的国税地税共管户,即已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共管户。
二、起始时间
自2017年11月1日起。
三、办理指引
“一照一码”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办理清税指引及申报资料见《“一照一码”纳税人清税申报办理指引》(附件)。
四、办理机关
纳税人在办理清税事项时可以向佛山市国税局、佛山市地税局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
五、《清税证明》发放
先受理一方税务机关根据双方税务机关清税结果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并加盖受理方印章。
六、办理期限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清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清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
特此通告。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