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顺府办函〔2017〕456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348号),结合省局上级税务部门关于落实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我区地税局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多措并举进一步持续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对社会公众正面引导和凝聚共识的作用,推动落实阳光政务,助力致力营造良好税收法治环境。具体工作措施:
一、推进减税、降费、降低要素成本信息公开
围绕国家新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以及促进创业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等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新媒体、政策宣讲等渠道,及时广泛发布与解读,帮助市场主体用好用足政策。主动公开重大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推进政策执行公开,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阶段成果和后续举措,听取纳税人及社会公众意见,持续加强和改进税收工作,强化减税降费政策落实。适时公布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围绕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重大发展战略,在税法规定权限内出台更精准有效的减负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着力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信息公开,加大对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预约办税制、延时服务制和24小时自助办税等便民办税服务措施的公开力度。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纳税服务规范、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规范等重大服务举措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推进涉税事项可全部网上办理,深化涉税数据共享,优化再造办税流程,进一步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
二、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
以清单管理推动减权放权,各类清单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大政策清理工作力度,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粤府函〔2017〕65号文件印发)的要求,清理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文件。制定机关及时公布清理结果,方便社会公众查阅获取。在官方网站等平台及时公开已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清单,并做好文件、条款的时效性标注。
三、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信息公开
深入贯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加大对政策措施、操作办法、改革进展及成效的公开力度和政策解读。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及时发布国税地税联合办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大企业税收管理、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等事项,重大决策及修订事项及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政策举措,运用数字化、图表、音频、视频等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通过网上调查、民意征集、在线访谈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搭建税企互动平台,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更大程度参与税收改革与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四、全面落实“五公开”工作机制
年内将“五公开”要求纳入办文办会程序,各单位拟制公文时,应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机构审查。建立公开内容动态扩展机制,加快制定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8年底前根据省局发布的目录体系,全面完成我区主动公开目录体系的修订工作,并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五、进一步健全解读回应机制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文件牵头起草单位负责同志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要求主动发声,传递权威信息,主要负责人及时对本单位制定的重要政策进行解读。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流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涉税舆情的回应工作。严格执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最迟5小时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的时限要求,确保回应不超时、内容不敷衍。
六、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用好管好政务新媒体,开展载体各异、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充分运用“互联网+”理念,借助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和自媒体渠道,结合本地特色,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积极主动投送发布新闻稿件,并继续借助《珠江商报》、顺德电视台、顺德电台等本地主流媒体,发布纳税服务及税费政策最新资讯。有针对性地开展“送税法进校园”活动,强化税收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发挥税收宣传从学校向家庭、社会延伸效应。联合区国税局围绕依法诚信纳税、微信预约办税等主题,开展一系列税收宣传活动,支持多渠道的信息发布和政民互动,擦亮我区地税公开宣传品牌。
七、依法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
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工作,建立完善受理机制,拓展受理渠道。依法规范开展依申请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严格控制答复时限,按流程审查答复意见,规范出具答复文书,及时做好电话告知,着力提升申请人满意度。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发现的依法行政问题,要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工作建议。对公众申请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