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购买一块土地准备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土地已经交付但实际未使用,目前该块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点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该土地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单位购买一块土地准备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土地已经交付但实际未使用,目前该块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点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该土地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