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在6月份转让了其拥有的办公用房,当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因此,如企业在6月份转让了其拥有的办公用房,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6月末。
问:企业在6月份转让了其拥有的办公用房,当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因此,如企业在6月份转让了其拥有的办公用房,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6月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