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顺德区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9日签订了购地合同,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时间为2013年7月15日,国有土地使用证签发日期为2013年8月3日,请问要如何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点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你公司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即2013年8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