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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公司之间合并,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的土地权属,是否要缴纳契税?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10-28 16:39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顺德区地税局 字号:

问:AB公司之间合并,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的土地权属,是否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三点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AB公司合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权属如符合上述条件,免征契税,否则,须按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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