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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业务问答(政策十一问)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8-01-01 07:00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顺税宣 字号:

一、问: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有哪些?哪种情形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在我国领域和管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为了减少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鼓励企业和单位将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税法规定两种情形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二、问: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答: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为《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三、问: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计税依据为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

  (二)应税固体废物计税依据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三)应税噪声计税依据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每一排放口或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四、问:污染物排放量如何计算?

答: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办法为:(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四)不能按照前三种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

五、问:我省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是多少?

答: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目前,该方案已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六、问: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计算方法为:(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二)应税固体废物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三)应税噪声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七、问: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有哪些?

答:下列情形可以免征环境保护税:(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排放标准的;(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八、问:哪些情形可以享受减征优惠?

答:下列情形可以减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九、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十、问:环境保护税的纳税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十一、问:环境保护税如何征收管理?

答: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模式是“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即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监测管理;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

(顺税宣)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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