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我区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便利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的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以及《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佛山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佛人社〔2015〕261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建筑业的特点和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地税部门征收同城通办。建筑施工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区内任一镇(街)的地税分局办理按项目参保工伤保险手续。但一经选定该镇(街)地税分局,后续需在地税办理的该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其他业务都在该镇(街)地税分局办理,中途不得变更办理地税业务的镇(街)地税分局。
以上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