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下列2类:
1.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等类企业,但是不包括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
企业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企业本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5%(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减按20%或者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3.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订的有关税收的协定比上述规定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全额 - 财产净值
上述收入全额,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计税方法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按照企业税法的规定免征、减征和抵免的税额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发生在中国境外但是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减免的税额
3.企业在中国境外已经缴纳所得税的抵免方法如下: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是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所得税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上述所得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超过抵免限额的纳税年度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以内,用每个纳税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以后的余额抵补。除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以外,上述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 =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 25%
(2)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上述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以内抵免。
(3)居民企业从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税法享受了免税、减税待遇,且该免税、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应当视同已缴纳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减税数额可以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四)税收优惠
1.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上述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3.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4.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项目)的所得,可以从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以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居民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以内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从事非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9.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产品(服务)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4)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10.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免征。
11.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加计扣除: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以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可以在按照规定将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13.企业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废液)、废气和废渣,再生资源等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4.企业购置并使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抵免企业本纳税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本纳税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5.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6.设立在国家规定的西部地区和其他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过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在2001-2010年期间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以内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为2011-2013年。
18. 2008年以后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登记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9.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在计税收入、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税率、免税、减税和再投资退税等方面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
20.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以前批准设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办法如下:
(1)自2008年起,原来执行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的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5年以内,逐步过渡到该法规定的税率。
(2)自2008年起,原来享受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可以继续按照原来的税法规定的优惠办法和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2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均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2.自2009-2013年,金额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可以按照90%计入收入总额;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可以按照90%减计收入。
23.自2010年7月-2013年,在规定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