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包括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业务人。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一)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分别与上述3种税收同时缴纳。
(二)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实行差别税率,税率表如下: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表
地区 |
税率(%) |
一、市区 |
7 |
二、县城、建制镇 |
5 |
三、其他地区 |
1 |
(三)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 消费税 + 营业税)× 适用税率
三、免税和减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如下:
1、城市维护建设税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减免。
2、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时候,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纳税期限和相关规定
1、对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了另有规定者以外,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予退(返)还。
2、城市维护建设税在一般情况下不单独处罚。如果纳税人违反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个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其追补应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时,亦应追征其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并相应加收滞纳金及罚款。但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却不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可以单独追补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并加收滞纳金额及罚款。
3、对出口货物退还已经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时候,已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