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发球属于车辆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列的车辆、船舶,包括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税目和税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在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在计征车船税的时候,载客汽车、摩托车的计税单位为辆,载货汽车、三轮车和低速货车的计税单位为自重吨位,船舶的计税单位为净吨位,具体税目、税额标准详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
计税单位 |
税额标准 |
备注 |
一、载客汽车 1. 大型客车 |
辆 |
每辆每年60~660元 |
包括电车 |
二、载货汽车 |
自重吨位 |
每吨每年16~120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和客货两用汽车 |
三、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
自重吨位 |
每吨每年24~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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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摩托车 |
辆 |
每辆每年36~180元 |
|
五、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
自重吨位 |
每吨每年16~120元 |
|
六、船舶 1. 净吨位200吨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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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微型客车的发动机排气量以下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书、车辆出厂合格证明、车辆进口凭证。
广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
计税单位 |
年单位税额 (元/辆、年; 元/吨(自重)、年)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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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1.0升(含)以下的 |
每辆 |
180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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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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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420 |
||||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720 |
||||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1800 |
||||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3000 |
||||
4.0升以上的 |
4500 |
||||
商用车 |
大型客车 (核定载客≥20人) |
每辆 |
600 |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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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客车 (核定载客10-19人) |
每辆 |
480 |
|||
货 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96 |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
挂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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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备质量每吨 |
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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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96 |
不包括拖拉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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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式专用机械车 |
96 |
||||
摩托车 |
|
每辆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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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
机动船舶 |
净吨位≤200吨 |
每吨 |
3 |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净吨位201吨-2000吨 |
每吨 |
4 |
|||
净吨位2001吨-10000吨 |
每吨 |
5 |
|||
净吨位≥10001吨 |
每吨 |
6 |
|||
游艇 |
长度≤10米 |
每米 |
600 |
长度指艇身总长 |
|
长度11-18米 |
每米 |
900 |
|||
长度19-30米 |
每米 |
1300 |
|||
长度≥31米 |
每米 |
2000 |
|||
辅助动力帆艇 |
每米 |
600 |
四、应纳税额的计税
车船税以应纳税车辆的数量或者自重吨位和应纳税船舶净吨位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乘用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摩托车
年应纳税额 = 应纳税车辆数量 × 年单位税额
2、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年应纳税额 = 应纳税车辆的整备质量吨位数量 × 年单位税额
3、机动船舶
年应纳税额 = 应纳税船舶净吨位数量 × 年单位税额
4、游艇、辅助动力帆艇
年应纳税额 = 应纳税艇身的长度数量 × 年单位税额
5、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 = 年应纳税额 ÷ 12 × 应纳税月份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五、免税和减税
(一)下列车辆、船舶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下列车船减免征收车船税:
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减半征收车船税;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三)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2、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另外,对纯电动乘用车、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六、纳税时间、期限和地点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二)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申报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三)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应在车船的登记地缴纳车船税;由保险机构代征代缴车船税的,应在保险机构所在地缴纳车船税。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