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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围防护费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09-28 16:11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字号:

    一、基本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29号);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地税局《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理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13号);《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99号);《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堤围防护费计征方式进一步规范费用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水财审[2010]44号)《印发顺德区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10]41号)《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4部门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佛发改收[2015]16号)

 

    二、征收对象

凡在顺德区境内(含堤内、堤外)从事生产、经营以及提供应税劳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应税劳务收入,均应缴纳堤围防护费。

 

三、征收标准

征收率为0.778‰。

 

 

(二)计费收入

1、缴纳营业税的缴费单位以征税营业额为计费收入。

2、缴纳增值税的缴费单位以征税销售额为计费收入。

3、同时缴纳上述两税的缴费单位以征税营业额与征税销售额的合计金额为计费收入。

4、对不能准确提供征税营业额、征税销售额的缴费单位,按税务部门核定征收上述两税的征税营业额、征税销售额计征堤围防护费。

 

四、缴费期限

堤围防护费缴费单位对应缴纳的堤围防护费应随同当期的地方税费办理缴费申报及缴款手续。

 

五、减免规定

根据《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29号)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区人民政府和各单位无权减免堤围防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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