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基本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机关
省残联、省地税局、省财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联合下发的《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粤残联〔2009〕216号)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并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区登记的外地驻顺德的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 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方法
(一)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 1.5%比例的,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缴纳保障金。
单位平均在职职工总数可依据社保、地税、统计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定。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人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二)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部分,依照前款标准按实际比例数缴纳保障金。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用途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规定,保障金专项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为农村残疾人提供生产劳动技能培训的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六、办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规定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具体落实工作。
(二)每年3月底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告,发布当年征缴保障金的标准。
(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其中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年审期,8月1日至10月31日为保障金征缴期。
(四)用人单位在每年年审期内,持填写完毕并盖章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还应提供《残疾人职工登记表》,残疾人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职工上年1月、6月、12月份的工资表,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以及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等材料。
(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经审核的用人单位出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免予征收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保障金。
(六)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七、申请缓缴、减缴、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原则上不得缓缴和减免。因连续两年亏损、破产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免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批复。
(三)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年;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纳数额的 50%;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八、招聘残疾人就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国家近年来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的用人单位,予以增值税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最高数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100%据实加计扣除。
九、政策依据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粤残联〔2009〕216号)
《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号)
温馨提示:本资料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粤残联〔2009〕216号)等相关政策摘编,如遇政策变动更改,请以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