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 税目和税率(税额标准)
根据应纳税凭证性质的不同,印花税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具体税目、税额标准详见《印花税税目、税率(税额标准)表》:
印花税税目、税率(税额标准)表
税目 |
征收范围 |
税率(税额标准) |
纳税人 |
说明 |
一、购销合同 |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
按 购 销 金 额0.3‰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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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工承揽合同 |
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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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
按 收 取 费 用0.5‰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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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按 承 包 金 额 0.3‰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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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产租赁合同 |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
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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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货物运输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
按 运 输 费 用0.5‰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七、仓储运输合同 |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
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 |
立合同人 |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八、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
按 借 款 金 额0.05‰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适用的,按合同贴花 |
九、财产保险合同 |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
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责任、保证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5元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十、技术合同 |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
按合同所载金额0.3‰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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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产权转移书据 |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 |
按书据所载金额0.5‰贴花 |
立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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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营业账簿 |
生产、经营用帐册 |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
立账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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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权利、许可证照 |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按件贴花、每件5元 |
领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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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国务院的专门规定,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应当按照书据书立的时候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出让方按照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三) 计税方法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四)免税
1.下列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7)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8)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
2.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印花税:
(1)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
(2)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3)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
(4)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
(5)个人销售、购买住房。
3.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