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规定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
二、征收对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三、征收标准
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四、计算方法
应纳费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合计税额×2%
五、地方教育附加的用途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并对不同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实现公共教育均等化建设目标。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主要用于普及和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即用于学校征地、校舍建设和配备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高中阶段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和中职免费政策相关支出。
(二)完成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任务和目标的地区,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主要用于发展基础教育事业。
(三)为缩小区域间、城乡间、群体间教育发展不均衡,改善经济欠发达地区办学条件等,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安排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项目支出,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六、减征、免征规定
减征或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对于由于减免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地方教育附加。缴费单位和个人也可以选择用应退费款抵扣下期应缴费款。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退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一律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