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税额标准和计税方法
1.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2.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不同地区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实行等级幅度税额标准,税额标准表如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地区 |
税额标准 |
一、大城市 |
每平方米每年1.50~30.00元 |
二、中等城市 |
每平方米每年1.20~24.00元 |
三、小城市 |
每平方米每年0.90~18.00元 |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
每平方米每年0.60~12.00元 |
(单位:元/每平方米·年)
土地类别 |
范围 |
房地产 |
工业 |
非工业 |
一级 |
大良 |
12 |
5 |
8 |
二级 |
容桂、乐从 |
10 |
4 |
6 |
三级 |
陈村、伦教、北窖、龙江、勒流 |
8 |
3 |
4.5 |
四级 |
均安、杏坛 |
7 |
2.5 |
3.5 |
五级 |
在上述四级土地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管理区、村民小组,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乡镇经济联合总社,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应税土地。 |
2.5 |
3.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 适用税额标准
(三)免税和减税
1.下列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行政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企业办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
(5)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
(6)符合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转为企业和进入企业,可以从转制注册之日起,7年以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7)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不包括其中附设的各类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如在公园里设立的餐馆、茶社等)。
(8)市政街道、广场和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9)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水利设施及其护管用地。
(10)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 ~10年。
(11)国家规定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能源、交通用地(主要涉及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民航和港口等类企业)和其他用地。
(12)行政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13)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自用的土地。
(14)个人出租住房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规定的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
2.下列土地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和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经过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的;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和湖泊等占地,没有利用的;
(3)企业搬迁以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
(4)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且安置残疾人10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该纳税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和管理办法由省级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4.核电站用地在基本建设期间可以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