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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迁移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09-05 16:53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顺德区地税局 字号:

【报送资料】

迁出(非即办业务):

1.《纳税人跨区迁移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国税);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提供《清税申报表》(一式两份)(注销原因栏注明“跨市迁移”)(地税);

3.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有关执业证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4.工商变更登记表或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工商登记业户提供)(一式两份);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非一证一码业户提供);

6.《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业户提供)。

 

迁入(即办业务):

1、迁出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批复的因地址变更而注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迁移通知);

2、按设立登记要求提供资料。

文档附件:
A0101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A01060《清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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