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资料】
1.非定期定额个体户提供资料(非即办业务):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提供《清税申报表》一式四份);
(2)《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无需提供);
(3)发放了除税务登记证以外其他税务证件的纳税人,提供其他税务证件;
(4)《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5)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6)单位纳税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议决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7)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且项目完工的,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8)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报税盘。使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还应提供税控盘、报税盘;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10)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提供资料(即办业务)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2)《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3)发放了除税务登记证以外其他税务证件的纳税人,提供其他税务证件;
(4)《发票领购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5)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文档附件:A0101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A01060《清税申报表》
A062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