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营改增后,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什么情况下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情形可以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问:营改增后发生哪些业务可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以下情况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一是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二是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3.问:之前领购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营改增后可以继续使用吗?如需缴销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号)明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通用类发票,即《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及《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过渡期从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试点纳税人尚未使用完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使用完毕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
4.问:领购了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与《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的过渡期及缴销期限一样吗?
答:不一样。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号)第二点明确:“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过渡期从2016年5月1日至8月31日止。过渡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并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剩余未开具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
5.问: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三、发票使用 (七)……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试点纳税人之前有领购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尚未使用完毕,可通过广东省地税局的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开具地税发票(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过渡期内),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属于销售二手房、其他个人出租屋业务的,可到主管地税机关补代开)。如纳税人需到国税机关门前代补开发票的,地税机关开具纸质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以及完税凭证。
6.问:2016年4月30日前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已开具地税发票,在5月1日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况的,怎么办?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号)第二点发票开具第(二)款明确:“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已开具地税发票,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问:营改增后,遗失由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应到哪个税务机关办理挂失手续?可否重新开具发票?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号)第二点发票开具第(三)款明确:“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遗失实行过渡期管理的发票,应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并办理挂失手续。纳税人遗失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机打发票(电子)》,应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办理挂失手续,由开票方在发票在线系统查询打印该发票信息,加盖发票专用章后交取票方作为入账凭证,不得重新开具发票。”
8.问: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费,可以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第二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十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0.问: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须提供哪些资料?
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必需报送以下资料: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完税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提供承租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1.问:若5月份通过“发票在线”开具地税电子发票,如何申报纳税?
答:过渡期内继续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与管理,并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