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优化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要求,自2016年2月起,广东省地税局电子办税服务厅已正式启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优化版)”、“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房产税申报(优化版)”共4个功能用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原采用“通用申报”模块申报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已停止使用。为便于广大纳税人操作新功能,现对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流程整理了3编操作指南,供纳税人学习。
1、自用土地、房产首次申报流程(适用自用房产首次申报“两税”的业户)
2、出租土地、房产首次申报流程(适用出租房产首次申报“两税”的业户)
3、修改土地、房产税源信息操作流程(适用对两税申报信息修改)
首次进行自用土地、房产税源信息采集及申报流程(一)
一、自用土地税源信息采集
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模块采集其全部土地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优化版)”申报;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模块进行采集。
1. 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选择申报缴纳(客户端版)或纳税申报(网页版),点击“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模块;
2. 点击“新增”,进入“宗地总体信息维护”界面;
【注意事项】
删除:即作废土地,用于纳税人新增土地后由于操作有误,在未申报的情况下,可点击【删除】进行删除土地;
3. 在“宗地总体信息维护”界面,标记“*”的项目是必填项目,其他项目应详细填写,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
【注意事项】
(1)纳税人类型:当选择“权属所有人”时,“土地使用权人识别号“、“土地使用权名称“为该纳税人,无需录入;当选择其他选项时,需录入“土地使用权人识别号“、“土地使用权名称”;
(2)土地名称:自行填写的土地简称,协助查找使用;
(3)土地取得时间:初次获得该土地的时间;
(4)占用土地面积: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填写,保留两位小数。此面积为全部面积,包括减税面积和免税面积。
4. 系统提示“是否跳转“土地应税明细信息维护界面,维护对应土地应税明细信息””,点击“确定”;
5. 进入“维护土地应税明细信息”界面,点击“新增”;
6. 选择“土地等级”及“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退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界面。
【注意事项】
(1)有效期起:对于新增土地即从未申报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为土地取得时间的次月;
(2)有效期止:系统默认带出,不可手工修改。注销宗地后,系统自动将“有效期止”修改为注销当月。
(3)土地等级:根据本地区土地等级的有关规定,录入纳税人占用土地所属的土地等级,详见下表:
(4)减免税信息:如纳税人符合备案类减免条件的,可在减免税信息中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录入“减免面积”,系统自动带出“月减免金额”、“有效期起”、“有效期止”;如纳税人符合核准类减免条件的,例如“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土地税”、“地震造成的纳税困难免土地税”的,请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核准后,可在减免税信息录入。
二、自用土地申报流程
纳税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优化版)”模块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依据已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采集的全量土地税源自动生成申报信息,不可修改。
1. 点击“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优化版)”模块,进入申报界面;
2. 选择“纳税期限”、“税款所属时期”,点击“填写申报表”,按系统提示进行申报缴款。
三、自用房产税源信息采集
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在“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模块采集其全部房产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房产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在“房产税申报(优化版)”申报;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在“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模块进行采集。
1. 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选择申报缴纳(客户端版)或纳税申报(网页版),点击“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模块;
2. 点击“增加”,进入“房源信息”界面;
【注意事项】
删除:即作废房屋,用于纳税人新增房屋后由于操作有误,在未申报的情况下,可点击【删除】进行删除房屋;
3. 在“房源信息”界面,标记“*”的项目是必填项目,其他项目应详细填写,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
【注意事项】
(1)纳税人类型:当选择“产权所有人”时,“所有权人识别号“、“所有权人名称“为该纳税人,无需录入;当选择其他选项时,需录入“所有权人识别号“、“所有权人名称”;
(2)房产名称:自行填写的房产简称,协助查找使用;
(3)房产取得时间:初次获得该房产的时间;
(4)建筑面积:有房屋所有权证件的,依据证件记载的建筑面积填写,没有证件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5)房屋所在土地编号:关联纳税人已采集未注销的”纳税人类型“为“权属所有人“的土地税源编号。
4. 系统提示“保存成功,是否维护应税明细信息”,点击“确定”;
5. 进入“应税信息”界面,点击“新增”;
6. 录入“计税房产原值”、选择“计税比例”、“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退出“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界面。
【注意事项】
(1)计税房产原值:录入房产的全部房产原值。应包括:分摊的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与房产不可分割的设备设施的原值,房产中已出租部分的原值,以及房产中减免税部分的原值;
(2)出租房产原值:有出租的情况下,录入房产中已出租部分的原值,一般等于出租房产面积/建筑面积*计税房产原值;
(3)计税比例:广东省的计税比例为0.7,系统已配置,纳税人选择即可;
(4)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对于新增房屋即从未申报过房产税的,为房产取得时间的次月;
(5)纳税义务有效期止:系统默认带出,不可手工修改。纳税义务终止后,系统自动将“有效期止”修改为终止当月。
(6)减免税信息:如纳税人符合备案类减免条件的,可在减免税信息中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录入“减免税原值”,系统自动带出“月减免税金额”、“有效期起”、“有效期止”;如纳税人符合核准类减免条件的,例如“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请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核准后,可在减免税信息录入。
四、自用房产申报流程
纳税人在“房产税申报(优化版)”模块申报房产税,申报表依据已在“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采集的全量房产税源自动生成申报信息,不可修改。
1. 点击“房产税申报(优化版)”模块,进入申报界面;
2. 选择“纳税期限”、“税款所属时期”,点击“填写申报表”,按系统提示进行申报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