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佛山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佛人社〔2015〕261号),现通告如下:
一、凡承建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其中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从业人员,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二、施工承包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对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及原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四、佛山市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佛山市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确定为1‰。其中,
(一)新开工的建设项目:
工伤保险费应缴费额=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1‰
(二)在建的建设项目:按剩余工期进度比例计算该建设项目的应缴费额,即:
工伤保险费应缴费额=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剩余工期进度比例(剩余工期天数/总工期天数)×1‰
以上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地方税务部门是我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征收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税前台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取得缴费凭证,凭缴费凭证到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咨询热线:12366转2或12345。
特此通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17日
附件:1.佛山市建筑业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2.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佛山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