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征收标准的复函》(顺府办函〔2015〕407号),现将我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对汽车销售企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对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别墅、商铺、配套车位、写字楼等,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除外)交易,由按应税营业额的0.2%计征调整为按0.1%计征。
三、暂停的征收项目和调整的征收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201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