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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告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5-03-31 11:40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佛山市地税局 字号:

经市政府同意,根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佛人社〔2015〕56号),今年4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将从12%上调至13%;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将从5.6%下调至5%。调整后各险种缴费标准如下:

佛山市社会保险费核定标准表

(更新时间:2015年4月1日)

险种

缴费对象

费率

缴费基数下限(元)

缴费基数上限(元)

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含有雇工个体工商户)

13%

2408

13404

单位(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

12%

个人

8%

工伤保险(工伤一类)

单位

0.45%

2518

12588

工伤保险(工伤二类A)

0.75%

工伤保险(工伤二类B)

1.125%

工伤保险(工伤三类)

1.5%

失业保险

单位

0.5%

1310

12588

个人

0.5%

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

5%

3357

个人

2%

生育保险

单位

0.9%

3147

12588

 

特此通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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