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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四类污染物是如何确定计税依据的?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8-04-19 15:51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字号:

问: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四类污染物是如何确定计税依据的?

答:对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对应的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对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对工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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