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可以凭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发票作为车船税缴税凭证入账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 )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另外,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号)第三点明确:“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含车船税合计等,作为纳税人报账凭证。含车船税合计是指,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与车船税合计(含税额和滞纳金)之和。”因此,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可以凭保险发票,作为纳税人报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