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
2017社会保险年度即将开始,请各缴费单位于7月31日前(社保费定期定额单位于7月15日前)按照以下规则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2016年1-12月的月平均工资,再申报缴纳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
一、申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以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关于缴费工资的有关规定,缴费人应当在新社保年度开始时(即每年7月份)按照缴费个人上一自然年度(即2016年的1月至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上年度月均工资数据的,以本年度月均工资为依据进行申报。地税部门据此核定缴费人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缴费工资。缴费工资原则上一年不变。
二、申报时间及申报方式
已开通网报的社保费查账征收单位须于7月31日前通过佛山网报系统(即5S电子办税服务厅)“社保变动申报”模块进行申报,未开通网报的社保费定期定额单位须于7月15日前到所属地地税前台进行申报。请参保单位按照职工本人2016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如实申报职工2017社保年度(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申报的工资额须经缴费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并存档备查。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薪金与2015年度相比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不作调整。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申报月平均工资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确定单位职工2017社保年度的缴费工资。
咨询热线:12366转2。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