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理解社保政策,现整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1、问:我公司的社保参保人数为80人,但年后很多员工因各种原因离职,同时鉴于现时生产任务不足的情况下我公司暂时没有招员的需要,因此,我公司能否为离职的人员办理社保减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参保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全员参保,如实申报、缴纳社保费。如您单位确定是全员参保的状态,确实发生减员的,可登陆顺德地税网站(http://www.diquhy.com)首页——顺德网上办税厅登录办理减员申请。
2、问:陈小姐咨询参保人缴费工资需根据本人上年度每月平均工资收入,所说的上年度是怎么计算,按社保为年度还是自然月为年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及《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如实申报缴费工资。若没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的以本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工资基数;若没有上一年度及本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3、问:本人是工厂的生产员工,月工资是计件没有固定的,近几月发现厂里的扣的社保费每个月每个人都不一样,我想了解现在在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是怎么计算征收?
答:一、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粤地税发【2001】117号)社保缴费工资基数原则上一年不变。社保缴费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参保单位于每年7月份申报新一年度的社保缴费工资。
二、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如实申报缴费工资。若没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的以本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工资基数;若没有上一年度及本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三、参保人申报的缴费工资在规定上下限范围内的,则按参保人申报的缴费工资作计费基数;若参保人申报的缴费工资高于规定范围的上限的,则按规定范围的上限(即:最高缴费工资)的缴费工资作计费基数;若参保人申报的缴费工资低于规定范围下限的,则按规定范围的下限(即:最低缴费工资)的缴费工资作计费基数。
社保缴费工资一定一年,因此,同一个参保人的缴费工资在这一个缴费年度内是相同的,但每个人的缴费工资是有可能不相同的。另外,由于今年1月份全省统一调整了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今年4月份佛山市调整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费率,造成今年1月份和4月份的缴费额发生了变化,参保人可能感觉每月缴费额不同。
4、问:总公司在广州,分支机构在顺德,请问分支机构参保地点如何确认?
答: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第二条条例所列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所在地原则上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所在地。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
所以,分公司在顺德区则按规定在顺德区为员工参保。
5、问: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在何地参保?
答: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保人社部颁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章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另外,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6、问:周小姐在伦教镇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社保,因周小姐2月份没有成功扣缴社保费(账户余额不足),故不能办理住院报销手续。周小姐认为账户余额不足不够扣,相关部门也有义务应该提前通知?
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属于自愿参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局责令限期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性质(不属于用人单位)属于自愿参保,并且确保每月签订的银行扣费账户资金足额扣缴社保费。另外,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当月不足扣的,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赋予税务机关有催缴的责任。
另外,对于参保人涉及社保待遇(医疗报销)问题属于社保部门职责范围,医疗报销审批相关事宜请咨询属于社保部门。